设置交通护栏安全设施,是为了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设置交通护栏的规定如下:在有行人、自行车或其他车辆横穿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段点,特别是车站或交叉口处,应设置跨线桥或地下通道。一级公路在未设置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通道地点,应设置行人等安全管理标号志,在其他等级的公路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跨线桥或地下通道。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为避免车辆对撞和伤及行人,应按规定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道的交通护栏和防止行人等横穿车道的防护网,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较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护栏或警示桩。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应逐步在沿线设置反光标志和反光安全设施,在运输特点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得以照明,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采用标志以标明公路边缘及线形。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可配合其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标志、反光镜或分道行驶等。在有施工作业、落石、塌方等危险路段,设置道路护栏;在公路有障碍物的路段,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某一路段发生改变方向行驶的地方设置导向标。导向标分指导示性导向。